url(./upload/3f3f58a46f55500aad3e4ab6f943722b.jpg)あurl(./upload/99eed55b306948325700ea55c1d4eac8.jpg)あurl(./upload/6a6cf9151dfd563912e1c91d025a914c.jpg) url(./upload/5685b1a60f7e5760ef973f8820b61086.jpg)あurl(./upload/2d03372ac9b26b9cec8c6654463f84d9.jpg)あurl(./upload/a166f67e6c5740104c2c4c97a80ca801.jpg) url(./upload/1efd4f503c5c82d2efe51edb9627f5e8.jpg)あurl(./upload/a7ebf458aadcc5b9321d2265a7defe05.jpg)あurl(./upload/0724da2ad5846059aa3e2e89fee07430.jpg)
公告專區 學校簡介 行政處室 學校特色 成果專區 教師專區 學生專區 教學資源 宣導連結
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官方網站人事公告-歡樂童年 全人生活 亮麗人生 多元發展

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公告者:人事室-蔡馥百
公告日期:2023-05-1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6344A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三、復查教育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及110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略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係指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四、因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教師前已依教育部109年5月4日及110年7月20日函規定,經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回頁面頂端

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官方網站人事公告-歡樂童年 全人生活 亮麗人生 多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