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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吉安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表.pdf 下載檔案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112年01月1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其收費標準表外,補充說明如下:
一、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4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4小時者,改採以每小時計算費用,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每1小時收費以
單位時段收費基準除以4計)。
二、凡使用場地需事前佈置、預演或預先練習者,同前項收費規定辦理。
三、定期定時使用之團體以1小時為收費單位, 本校得依實際狀況酌收8折之費用(需於7 個工作日前發送公文),半年以上長期使用
費用折扣由本校斟酌以個案方式處理。
四、如有社區運動團體清晨或夜間定期定時使用戶外場地,應向本校申請使用,本校得依據實際使用情形使用酌收費用。
五、本校場地不外借非公務單位之餐會活動。
六、承租單位對於設備有任何異議者,承租前請與事務組長溝通協調並於借用單中註記。
七、活動中心為PU地面或運動場館保護地墊, 本校保留地面變動權利, 申請人/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及異議。
八、借用場地範圍內嚴禁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
九、為維謢校園安全,非經校方同意,嚴禁使用瓦斯器具或烹煮東西。
十、申請單位應將垃圾、回收、廚餘等自行帶回處理。,使用後離開前請將場地復原(含桌椅等),將環境收拾乾淨(借用活動中心需
含舞台上兩側及後方廁所打掃乾淨)。
十一、愛惜公物,學校物品因使用不當而損壞,申請單位須無條件賠償。
十二、參加人員如有汽機車,於學生在校時間請勿停於校園內,如有借用活動中心前場地停車, 申請單位須指派專人交通指揮及
出入口管制,以維護進出群眾安全。
十三、場地須使用 PVC 或無痕膠帶黏貼,嚴禁使用布膠等其他會破壞表層之膠帶;若需要在地板或器材上 做記號,先以 PVC或
無痕膠帶做底,再使用所需膠帶。黏貼之牆面、檯面等,拆卸後皆須復原至場地原樣貌,如有脫漆、殘膠等情事,皆須復原。
十四、本校僅提供演出場地現有音響等器材設備及技術諮詢,不提供技術人力操作,活動結束後,須將設備 復原及歸還,請自行
準備足夠人力。
十五、申請單位同意遵守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府教設字第1110072094A號令)及本校場地使用申請須知規定,
方可租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