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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113年06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場地使用申請係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其收費標準表外,補充說明如下:
一、 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4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4小時,改採以每小時計算費用,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每1小時收費以
單位時段收費基準除以4計)。
二、 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前7日向本校總務處提交申請書,經學校同意後始得使用。但特殊情形,經學校核准於使用後補正申請程
序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場地使用費,減免情形依校方認定為准,惟減免額度最低為場地使用費總額之百分之
五十。
(一) 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 縣府或非營利團體辦理具公益性質或無營利行為之活動。
(三)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講)習活動。
(四) 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五) 辦理內容為本校師生可參與之相關活動。
(六) 其他依法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四、 「桐心廣場」係吉安鄉公所向客委會爭取之專案經費發包建造後交本校維管,凡吉安鄉公所使用該場地均免收費。
五、 如有社區運動團體欲於清晨或夜間定期定時使用戶外場地,應向本校申請使用,本校得依據實際情形評估是否租借,並酌收
費用。
六、 活動單位於前一天場地佈置免收費用,若場地佈置需2天以上,第2天開始依收費表收費,彩排或預演等亦同。
七、 本校場地不外借非公務單位之餐會活動,惟特殊情形須經學校評估後決定。
八、 考量民眾共享及校內學生假日社團訓練,本校室內場館及室外管制場域不長期外借使用。
九、 申請單位對於設備有任何疑義者,租借前須與事務組長溝通協調並於租借申請書上註記。
十、 本校活動中心地面之設置方式(PU地面或運動地墊),本校保留其變動權利,申請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及異議。
十一、 為維護校園安全,租借場地嚴禁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燃放鞭炮之行為。非經校方同意,嚴禁使用瓦斯器具或烹煮
東西。
十二、 申請單位應將垃圾、回收物、廚餘等自行帶回處理,使用後離開前須將場地復原(含桌椅等),將環境收拾乾淨(借用活動中
心須含舞台上兩側及後方廁所)。
十三、 如因租借致使場地或物品有毀損、或遺失公物者,申請單位須負責於限期內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四、 參加人員如有汽機車,於學生在校時間請勿停於校園內,如有借用停車場,申請單位須指派專人交通指揮及出入口管制,
以維護進出群眾安全。
十五、 場地須使用PVC或無痕膠帶黏貼,嚴禁使用布膠等其他會破壞表層之膠帶;若需要在地板或器材上做記號,PVC或無痕膠
帶做底,再使用所需膠帶。黏貼之牆面、檯面等,拆卸後皆須復原至場地原樣貌,如有脫漆、殘膠等情事,皆須復原。
十六、 本校僅提供場地現有音響等器材設備及技術諮詢,不提供技術人力操作,活動結束後,須將設備復原及歸還,請自行準備
足夠人力。
十七、 申請單位未經本校核准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單等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校為主(協)辦單位。
十八、 申請單位同意遵守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花蓮縣政府111年4月13日府教設字第1110072094A號令)
及本校場地使用申請須知,方可租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