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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吉安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表.pdf 下載檔案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113年01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其收費標準表外,補充說明如下:
一、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4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4小時者,改採以每小時計算費用,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每1小時收費以 單位時段收費基準除以4計)。
二、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前7日向本校總務處提交申請書,經學校同意後始得使用。但特殊情形,經學校核准於使用後補正申請程序
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場地使用費,但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一)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縣府辦理具公益性質或無營利行為之活動。
(三)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講)習活動。
(四)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五)其他依法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四、如有社區運動團體欲於清晨或夜間定期定時使用戶外場地,應向本校申請使用,本校得依據實際情形評估是否租借,並酌收費
用。
五、本校場地不外借非公務單位之餐會活動。
六、為提倡民眾共享,本校室內場館不長期外借使用。
七、申請單位對於設備有任何疑義者,租借前須與事務組長溝通協調並於租借申請書上註記。
八、本校活動中心地面之設置方式(PU地面或運動地墊),本校保留其變動權利,申請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及異議。
九、為維護校園安全,租借場地嚴禁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燃放鞭炮之行為。非經校方同意,嚴禁使用瓦斯器具或烹煮東西。
十、申請單位應將垃圾、回收物、廚餘等自行帶回處理,使用後離開前請將場地復原(含桌椅等),將環境收拾乾淨(借用活動中心須
含舞台上兩側及後方廁所)。
十一、如因租借致使場地或物品有毀損、或遺失公物者,申請單位須負責於限期內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二、參加人員如有汽機車,於學生在校時間請勿停於校園內,如有借用停車場,申請單位須指派專人交通指揮及出入口管制,以
維護進出群眾安全。
十三、場地須使用PVC或無痕膠帶黏貼,嚴禁使用布膠等其他會破壞表層之膠帶;若需要在地板或器材上做記號,先以PVC或無痕
膠帶做底,再使用所需膠帶。黏貼之牆面、檯面等,拆卸後皆須復原至場地原樣貌,如有脫漆、殘膠等情事,皆須復原。
十四、本校僅提供場地現有音響等器材設備及技術諮詢,不提供技術人力操作,活動結束後,須將設備復原及歸還,請自行準備足
夠人力。
十五、申請單位未經本校核准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單等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校為主(協)辦單位。
十六、申請單位同意遵守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花蓮縣政府111年4月13日府教設字第1110072094A號令)及本
校場地使用申請須知規定,方可租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