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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郷吉安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及借用保管規範

公告者:林凌禕
公告日期:2023-02-03

花蓮縣吉安郷吉安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及借用保管規範

110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1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110年5月13日教育部壹教國署學字第1100043309A號函、110年6月3日花蓮縣政府府教課字第1100109088號函)。

 (二)花蓮縣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111年9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教課字第1110188367號函)。

二、目的:

(一)為維持團體秩序、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維護身心健康,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

(二)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禮儀,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

(三)增進學生守規律之習慣,提升生活教育成效。

(四)落實數位學習以及科技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推動,於課堂應用數位學習資源進行學習。

(五)鼓勵使用數位學習載具進行教學輔助,以提升學生各領域學習成效及培養自主學習能力。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非因課程規畫之學習需求,禁止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如需攜帶請洽學務處生輔組填具申請表(附件一)。

五、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繋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六、借用與保管原則:

(一)如課程需求須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請洽總務處設備組填具行動載具設備借用申請表(附件二)。

(二)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摔落、敲擊、蓄意破壞,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

(三)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四)借用人禁止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且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歸還前,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五)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或登出個人帳號或檔案…等,資料毀損或遺失,出借單位不負相關責任,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下載:

附件1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申請表

附件2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 行動載具設備借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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