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公告 News
「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 助學金」訂於本(112)年2月15日起至2月22日止受理校內申請。
公告者:教務處-游心妤
公告日期:2023-02-1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4日臺教秘(五)字第1124100426號書函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2月16日起至3月15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網站登錄將於3月15日晚上12時關閉,書面收件於3月22日截止並以郵戳為憑,校內申請於112年2月22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案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有關「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111學年度第2學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聯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
五、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六、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直轄市及縣(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教育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2年1月、2月、3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七、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併參(如附件)。
八、若有其他問題,請洽吉安國小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