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 03-8221794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lyssiou@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南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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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2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40174168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174168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174168_ATTACH2.pdf ) |
主旨: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之 1 業經總統於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 1 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802 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8 月 29 日部法三字第 1145863666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及其附件。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