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部上揭函文,相關法規及宣導事項如下:
(一)禁止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同條第 4 項規定:「第 1 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 89 條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 34 條第 1 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 34 條第 2 項、或依第 4 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2、陸委會依前開規定訂定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依兩岸條例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二)禁止仲介國人赴陸就業:
1、兩岸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第 86 條第 4 項規定:「違反第 3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為者,處 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2、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公告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將「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列為禁止類。
3、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違反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據悉中國大陸迭有透過陸商、臺商、外商或非法仲介招攬臺灣人才赴陸就業,又其中不乏有向新竹縣及新竹市地區之核心重點大學招攬高科技人才之情形,除直接衝擊我國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機制,對於我國科技安全及產業發展已構成潛在風險。爰為強化學校及在校學生對相關法規之認知,及避免民眾誤觸法規,勞動部業製作旨揭宣導資料(如附件),請貴局(府)協助周(轉)知,俾提升法遵意識,共同維護我國關鍵人力及科技資安。另為有效預防受管制對象藉由相關座談會、活動等,對於國內人才進行招募或仲介赴陸就業,請協助轉知轄管學校,避免提供或出借校園教室、禮堂、操場等室內及戶外場地予各單位(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活動(如:大陸就業市場說明會、招募國人赴陸就業、大陸臺商校友就業座談等),以免間接促成國內人才被不當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