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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凌禕 - 總務處 | 2024-12-23 | 點閱數: 180

依據花蓮縣政府 113 年 12 月 19 日府教設字第 1130254616 號函辦理。

一、為了維護學生的基本權益,應加強宣導學生使用數位平臺之相關知能及素養,例如須注意隱私、分享等相關設定,降低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之使用行為風險;此外,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活動時,若課程所蒐集之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或隱私資訊者(如學生影音資料等),教師應妥為保管,並注意使用權限,於課程結束後,應做適當處置。

二、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 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影片應 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 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 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當 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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