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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潘純慧 - 人事公告 | 2025-05-15 | 點閱數: 1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楊千慧
電話: 03-8227171 分機 306 或 307
電子信箱: ponyfee@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 1140089358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40502 銓敘部來函、 1140422 大陸委員會原函及令 ( 376550000A_1140089358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089358_ATTACH2.pdf )

 

主旨: 關於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函辦理(附原函 1 份)。
二、 查兩岸條例第 26 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0 條第 3 項、第 72 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 13 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先予敘明。
三、 次查陸委會前開 114 年 4 月 22 日函及同年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爰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
四、 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87 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爰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或第 26 條所為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五、 檢附陸委會 114 年 4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及同年月 22 日陸法字第 1149903956 號函影本各 1 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首長辦公室、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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