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國小場地租借使用申請書下載
場地租借使用申請表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113 年 01 月 1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06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場地使用申請係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其收費標準表外,補充說明如下:
- 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 4 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 4 小時,改採以每小時計算費用,不足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每 1 小時收費以單位時段收費基準除以 4 計)。
- 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前 7 日向本校總務處提交申請書,經學校同意後始得使用。但特殊情形,經學校核准於使用後補正申請程序者,不在此限。
- 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場地使用費,減免情形依校方認定為准,惟減免額度最低為場地使用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 縣府或非營利團體辦理具公益性質或無營利行為之活動。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講)習活動。
- 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 辦理內容為本校師生可參與之相關活動。
- 其他依法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 「桐心廣場」係吉安鄉公所向客委會爭取之專案經費發包建造後交本校維管,凡吉安鄉公所使用該場地均免收費。
- 如有社區運動團體欲於清晨或夜間定期定時使用戶外場地,應向本校申請使用,本校得依據實際情形評估是否租借,並酌收費用。
- 活動單位場地佈置前 8 小時免收費用(冷氣除外),若多於 8 小時依收費表收費,彩排或預演等亦同。
- 本校場地不外借非公務單位之餐會活動,惟特殊情形須經學校評估後決定。
- 考量民眾共享及校內學生假日社團訓練,本校室內場館及室外管制場域不長期外借使用。
- 申請單位對於設備有任何疑義者,租借前須與事務組長溝通協調並於租借申請書上註記。
- 本校活動中心地面之設置方式( PU 地面或運動地墊),本校保留其變動權利,申請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及異議。
- 為維護校園安全,租借場地嚴禁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燃放鞭炮之行為。非經校方同意,嚴禁使用瓦斯器具或烹煮東西。
- 申請單位應將垃圾、回收物、廚餘等自行帶回處理,使用後離開前須將場地復原(含桌椅等),將環境收拾乾淨(借用活動中心須含舞台上兩側及後方廁所)。
- 如因租借致使場地或物品有毀損、或遺失公物者,申請單位須負責於限期內修復或照價賠償。
- 參加人員如有汽機車,於學生在校時間請勿停於校園內,如有借用停車場,申請單位須指派專人交通指揮及出入口管制,以維護進出群眾安全。
- 場地須使用 PVC 或無痕膠帶黏貼,嚴禁使用布膠等其他會破壞表層之膠帶;若需要在地板或器材上做記號, PVC 或無痕膠帶做底,再使用所需膠帶。黏貼之牆面、檯面等,拆卸後皆須復原至場地原樣貌,如有脫漆、殘膠等情事,皆須復原。
- 本校僅提供場地現有音響等器材設備及技術諮詢,不提供技術人力操作,活動結束後,須將設備復原及歸還,請自行準備足夠人力。
- 申請單位未經本校核准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單等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校為主(協)辦單位。
- 申請單位同意遵守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花蓮縣政府 111 年 4 月 13 日府教設字第 1110072094A 號令)及本校場地使用申請須知,方可租借。